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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不同而化学成分相同的药品不能合用

来源:| 作者:| 发布时间:2015年03月20日

目前,药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、商品名、别名等,一药多名的现象十分普遍,如感冒发热常用的对乙酰氨基酚(解热镇痛药)的药名还有百服宁、必理通、扑热息痛、泰诺林等

目前,药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、商品名、别名等,一药多名的现象十分普遍,如感冒发热常用的对乙酰氨基酚(解热镇痛药)的药名还有百服宁、必理通、扑热息痛、泰诺林等;又如,二甲双胍(降糖药)的名称还有格华止、美迪康、甲福明、立克糖等。当我们对药品的名称不熟悉时,在联合用药中就有可能出现重复用药的情况。

同一成分的药品重复应用,相当于加倍剂量用药,可导致药物的毒副作用增强。因此,在联合用药时,首先应弄清药物的名称与其对应的药物成分,避免成分相同的药物重复应用。这一点在自己买药服用时尤要注意。

同一类药物不宜合用

通常,同一类药物(按药理作用分类)的化学结构、理化性质相似,药理作用基本相同。

当同一类的药物之间联合应用时,由于作用机制相同,则可产生药理性拮抗作用而导致疗效下降。同一类药物不宜合用,以免引起疗效下降和毒副作用增强。